“十一五”期間,我國污水處理能力顯著提高,同時,污泥產生量也顯著增加。但多數污泥未得到妥善處置,隨意拋棄、傾倒現象普遍存在,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問題已不容忽視,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“污染減排”的成果。
去年12月6日,環保部污染防治司發布《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》。山東銀漢專家介紹通知指出,污水處理廠應對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承擔處理處置責任,加快污泥處理設施建設,污水處理廠新建、改建和擴建時,污泥處理設施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、同時建設、同時投入運行。不具備污泥處理能力的現有污水處理廠,應當在該通知發布之日起2年內建成并運行污泥處理設施。
山東銀漢水處理專家介紹環保部要求,污水處理廠應對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承擔處理處置責任,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負責人是污泥污染防治責任人。不具備污泥處理能力的現有污水處理廠,應當在兩年內建成并運行污泥處理設施。污水處理廠以貯存(即不處理處置)為目的將污泥運出廠界的,必須將污泥脫水至含水率50%以下。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農用產生的環境影響負責;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,應當進行修復和治理。禁止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超處理處置能力接收污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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